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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6-05-05

优惠政策一: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

(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五)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优惠政策二: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新财法税8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105号)要求,自治区财制定了《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中“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知中所称农产品加工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含70%)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为以下两类:

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是指已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范围的企业。

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是指列入105号文规定的“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和附1中,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含50%)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根据通知第一条“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符合以下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认定申请:

(一)认定条件

1、重大技术改造:列入自治区投资计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生产成本和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

2、扩大生产规模:当年新增产能占原有产能30%及以上的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

3、生产工艺创新。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获得国家专利的项目、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新产品项目、新技术项目并已投入实际生产使用的,均可申报。

4、延伸产业链。在现有生产和产品品种基础上,进行下游深加工延伸产业链的新、扩、改建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

(二)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提出认定申请。

1、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上报自治区认定。认定材料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初审后,农业产业化发展局组织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审核认定(兵团企业由兵团财务和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认定)。

2、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上报税务登记地的行政部门认定。认定材料报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经贸、国税、地税共同审核认定(兵团企业由兵团财务和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认定);认定后,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备案。

认定通过的企业,由审核认定部门联合发文公布,自认定确认的项目完工年度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3、认定申报,见附2、附3。

第四条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第五条符合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二)营业收入明细表;

(三)审核认定部门认定文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自2011年起,自治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及延伸下游产业链的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9〕51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根据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上交税收情况,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总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给予支持。

第七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及凭证,对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财政补贴外,取消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对于骗取减免税资格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优惠政策三: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6号

l、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2、积极支持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在自治区试行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试行以矿业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3、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登记条件。自治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 3 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中央直属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在新疆设立独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可以申请使用投资企业的字号,并可以将字号放在新疆行政区划之前。

4、支持新疆辖区内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对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信息、清洁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的,其名称可以冠“新疆”行政区划,上述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5、实行初次创业“备案制”。对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请办理个体登记的,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 1 年,不收取费用;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6、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 号),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

7、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等中的相关政策。

8、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9、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10、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 50%,并给予50%养老保险补贴。

11、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 5 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12、对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13、鼓励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期未满的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未满即与企业签订 2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14、对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15、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16、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每年制定公布的《自治区政府性基金目录》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予以标注。

17、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办法》,完善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确需收费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允许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缓交或免交。

18、免费为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引导和帮扶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免费评审企业采标。

19、2010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以后逐年按20%递增。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担保体系建设等。各级财政在2010年前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

20、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对新兴产业、应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工业企业管理水平、专利技术等方面扶持内容;对列人自治区 100 户成长型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技改项目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各地州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的建立、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对喀什、和田、克州中小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21、2010年至2020年,对在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2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4、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5、对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10】92 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26、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 15%的部分,自治区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7、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有关费用,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28、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政策信息咨询、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29、鼓励各地、县(区)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开办费补助;

30、鼓励各地以现有园区(开发区)为依托,新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按已发生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在园区(开发区)新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标准厂房的,按已发生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31、提高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小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小企业创业基地上一年度成功孵化小企业的,按成功孵化毕业企业个数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2、根据《自治区地产品出口奖励办法》,按照企业出口规模和增长幅度,对凡出口地产品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和加工品的企业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

33、鼓励中小企业加快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对通过自治区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34、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产学研联合开发示范基地,对产学研合作的工业性试验(中试)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35、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信息、生物、清洁能源汽车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36、对每年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37、逐年增加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贴息支持。

38、自治区每两年表彰一次优秀企业家。对两年内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39、自2011年起,新疆籍学生按每生每年300元的标准以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对职业学校接受新疆籍学生予以补助。对新疆籍学生招收比例较大的院校,自治区在招生计划下达学生均拨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40、做好南疆三地州中小企业免费培训技术工人工作。

41、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优惠政策四: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57号

一、在你区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对于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团场),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你区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

三、在你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根据对口支援新疆的工作安排,上述土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优惠政策五: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优惠政策六: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新政办发 115号

一、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三、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林地、草地由县级以上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五、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享受对口支援受援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82号)支持政策

一、设立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政发50号)支持政策,通过中央财政支持和自治区自等等方式,建立200亿元左右规模的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纺织服装园区基础设施和服装标准厂房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标准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费用补贴、电价和运费补贴、信贷风险补偿等。

二、进一步提高棉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标准在现有国家和自治区对棉花及纺织品运费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对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300元;在棉布类产品,在中央补贴的基础上,每吨增加500元。亚麻纱,毛精纺呢绒等其他初,中端纺织类产品,出疆运费补贴参照棉纱线补贴标准执行。

三、扩大深加工产品运费补贴范围为推动服装,家纺等终端产业的发展,对疆内企业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给予产品销售额2-3%的出疆运费补贴;对企业使用内地布匹在新疆加工制作服装,家用纺织等,给予采购额2%的进疆运费补贴。

四、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花在国内外棉花差价较大的情况下,为鼓励使用新疆棉花,降低原料生产成本,对疆内棉纺企业使用新疆棉花按实际用棉数量给予每吨800元的补贴。

五、对企业实施优惠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对于新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全部用于新疆纺织服装产业的具体办法。

六、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为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开展新招录员工的岗前培训,对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年培训人数并依据自治区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管理。

七、给予纺织服装企业新疆籍员工社保补助继续落实新党发11号文件和新政办发194号文件精神,对纺织服装企业招用新疆籍员工,按照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予以三年补助,享受低保待遇的纺织服装企业就业的人员,继续享受12个月低保待遇。

八、保持企业低电价优势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纺织服装企业用电价格。支持纺织服装园区建设配套电厂,同一园区内的纺织企业可以采取一家牵头几家联合投资建设配套电厂,也可引导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园区配套电厂;在纺织服装园区率先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研究纺织服装企业电价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纺织服装企业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对暂时没有配套电厂或无法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纺织服装企业,在电价0.35元每千万时以上按实际差价给予适当用电补助。

九、有效利用加工贸易相关政策按照加工贸易有关政策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纺织服装加工企业,如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委托区外承揽企业对其进口的棉花进行外发深加工,加工完毕的产品按时运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

——摘自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系列优惠政策摘要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430号)

主要优惠标准:贴息率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个百分点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

贴息年限: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本办法自2014年9月30日起实施。

2、《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431号)。

主要优惠标准:补贴标准: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输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运费补贴。补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1日起实施。

3、《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432号)

主要优惠标准: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每吨补贴900元,补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1日起实施。

4、《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433号)

主要优惠标准: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织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胶纤维的数量进行核算。核算确认的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补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1日起实施。

5、《关于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建434号)

主要优惠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棉纱类产品在现有中央财政每吨补贴500元和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自治区每吨补贴2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100元的基础上,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300元,即: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棉布类产品在现有国家每吨补贴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500元,即: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本通知自2014年10月21日起实施。

6、《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587号)

主要优惠条款:

第二条补贴范围:凡在自治区境内以发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第三条享受电费补贴企业资格的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新疆电力公司共同核准后,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补贴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第五条补贴方式: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补贴标准。

第六条补贴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季进行补贴。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第七条第2款”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应在每月28日前,按企业实际用电量和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电价(0.38元/千瓦时)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供电企业应及时开具当月结算发票和用电量证明。

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纺就办【2014】10号

关于支持吐鲁番地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工就业工作的函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

贵署《关于将吐鲁番地区纳入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扶持政策范围内的请示》(吐地行【2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已经公布和即将公布的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各项扶持政策均为普惠政策,除部分园区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享受特殊支持外,入住吐鲁番地区的纺织服装企业将享受与“三城七园一中心”等重点纺织服装产业园区入园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二、为认真落实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发展原则,目前自治区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的相关项目管理政策细则,将资金支持力度与企业招录新疆籍员工人数相挂钩。

三、我办将积极支持吐鲁番地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希望你们立足实际,厘清发展思路,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将产业集聚和就近就地有机结合,大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努力扶持本土企业做大做强,为促进我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做出更大贡献。

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11月27日

优惠政策十二:托克逊县优惠政策

一、托克逊县土地收取费用标准:按照托克逊县人民政府托政函【2013】157号文件,托克逊县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最低地价标准为每平方米26元;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最低地价标准为每平方米24元;库米什镇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最低地价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其他特殊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最低地价标准由县招拍挂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托克逊县供排水收取标准:供水价格,按照吐地计价管【2005】404、403号文件执行。居民用水1.60元/立方米;工业商业、基建用水2.00元/立方米;绿化、消防用水0.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标准,按照吐地计价管【2005】404、403号文件执行。生活污水处理1元/立方米,工业商业、基建用水1.2元/立方米

三、托克逊县供电价格价:高峰时段:10:00-13:00,19:30-0:30低谷时段:0:30-8:30其余时间为政策时段。(北京时间)

用电类别

电压等级

最终销售电价 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谷段

最大需量元/千瓦时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非工业普通工业

不满1千伏

0.892

0.565

0.238

1-10千伏

0.887

0.562

0.237

35-110千伏

0.881

0.558

0.235

大工业

1-10千伏

0.638

0.390

0.142

33

26

35-110千伏

0.628

0.384

0.140

33

26

110千伏以上

0.606

0.371

0.136

33

26

农业生产

不满1千伏

0.322

1-10千伏

0.320

35-110千伏

0.317

居民照明

不满1千伏

0.590

1-10千伏

0.580

非居民

不满1千伏

0.692

1-10千伏

0.685

商业

不满1千伏

1.347

0.845

1.343

1-10千伏

1.339

0.840

0.341

35-110千伏

1.331

0.835

0.339

四、税费优惠政策:

1、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11年至2020年,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 。

3、原有企业将其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进行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或增加注册资本金,并且改造前利润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30%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25%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15%以上的企业,再投资部分新增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报经地委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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